我国解放前几年在部分地区也曾实行过夏令时。1986年4月,中央有关部门发出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夏时制的通知”,具体作法是:每年从四月中旬第一个星期日的凌晨2时整(北京时间),将时钟拨快一小时,即将表针由2时拨至3时,夏令时开始;到九月中旬第一个星期日的凌晨2时整(北京夏令时),再将时钟拨回一小时,即将表针由2时拨至1时,夏令时结束。从1986年到1991年的六个年度,除1986年因是实行夏时制的第一年,从5月4日开始到9月14日结束外,其它年份均按规定的时段施行。1992年起,夏令时暂停实行。
1935年至1951年,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。
1952年3月1日至10月31日。
1953年至1954年,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。
1955年至1956年,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。
1957年至1959年,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。
1960年至1961年,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。
1974年至1975年,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。
1979年7月1日至9月30日。
1986年至1991年,每年4月中旬的第一个星期日2时起至9月中旬的第一个星期日2时止。具体如下:
1986年5月4日至9月14日,
1987年4月12日至9月13日,
1988年4月10日至9月11日,
1989年4月16日至9月17日,
1990年4月15日至9月16日,
1991年4月14日至9月15日。
在实行夏时制期间出生者,其实际出生时间应为当时的出生时间须减去1小时,即:将调快的1小时减回来。因此,如为实行夏时制时期出生,如当时记录的出生时间是夏令时,请注意将夏令时前推一小时方为实际出生时间。
例如:
夏令时公历1991年5月2日0点10分出生
实际北京时间为:
1991年5月1日23点10出生(已经将夏令时换算为正常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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